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改革,走稳走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社会组织运行全过程。坚持守正创新、破立并举、先立后破,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做到稳中求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通过规范登记审查、加强管理服务、依法开展监督、积极鼓励引导,着力解决当前社会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组织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治理更加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二、依法严格登记审查
(二)严格审查负责人人选。承担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职能的相关部门要细化任职条件、程序等要求,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按照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原则严格审查。对于负责人人选中的兼职领导干部,要认真审核相关人选履行兼职报批情况,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作为负责人人选。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选政治合格、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相应经验和业务能力、适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担任负责人,落实任职回避相关规定。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开展民主选举,在选任负责人前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充分说明人选的相关情况,选任后按要求到民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三、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五)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社会团体、基金会要审慎决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做到与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与管理服务能力、工作需要相适应。要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工作人员、项目、活动、财务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承担;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的,必须经设立该机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授权或批准。
(六)加强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按照非营利法人要求有效利用、规范管理资产。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理事、监事、主要捐赠人等与社会组织交易对象存在控制关系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表决,相关交易情况应依法如实披露。
四、强化管理和监督
(八)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健全双重管理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社会组织进行报告的程序、事项明细、管理要求等,将社会组织的重要人事变动、重要会议及活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大额资金收支、对外交往、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纳入报告范围。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指导监管事项清单等方式,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九)提升年检年报工作质量。民政部门督促社会组织如实填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集体研究后按要求报送。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年检工作制度,细化年检审查标准,强化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情况管理监督,加强年检结果、年报发现问题的分析运用,视情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等反馈社会组织的突出问题;对于年检年报发现的问题,采用提醒敦促、约谈负责人、发放整改文书、行政处罚等梯次监管工具督促整改;依托年检年报等工作,汇总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工作档案,强化信息共享和成果运用。
(十)规范社会组织收费。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持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对于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事项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通过培训或评价发证违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一)加强综合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所主管社会组织切实负起相应监督管理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取得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以及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公共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对社会组织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五、积极引导发展
(十四)推动以评促建。民政部门积极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加强评估队伍建设,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推动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参加评先评优等工作中运用好评估结果,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参评比例。组织实施社会组织领域行业标准,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引导社会组织持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治理、提高服务能力。
(十五)推进品牌建设。民政部门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服务,建设具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先进社会组织案例库建设和典型宣传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工作,做好品牌社会组织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坚持党建引领。加大在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力度,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十八)强化部门协同。各级民政、社会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增强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结合实施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2024年9月25日
编 辑 I 蔡梦达 审 校 I 黄 伟
监 制 I 王立国
来源 | 中社部信息宣传中心